前星期介紹過當一件民事官司有勝負之後,負的一方需要支付勝方的訟費,在法律上就叫作判定債務人(judgment
debtor),勝方就一如一般債務人一樣,成為法律上的判定債權人(judgment creditor),債務人自然有責任償還債務,否則有可能被申請破產。
上文亦介紹過債權人還有其他方法,例如申請向第三債權人發出命令,將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判定債權人自己,最常見的例子是向債務人的僱主作出。
還有其他的方法,例如向法庭申請出售債務人擁有的物業、股權等。
最普遍出現的情況,則是有困難的債務人提議一個分期付款的計劃,若債權人同意,自然皆大歡喜,若不同意,則需法庭的裁決。下面是一個有趣亦有參考價值的案例。
Punjabi V Cader [2011]5HKC1
被告人承認一項訴訟之中的責任,願付440多萬給原告人,但就申請高院頒令以分期方式還款。
被告人建議每月還款5萬元,那是說要求7年多的時間還款。原告人反對安排,要求法庭聆訊及裁決。
為了支持建議,被告人列出不尋常大數量的受養人(dependents)。這裡解釋一下在法律中的受養人是什麼定義,那是指因生存、生計或經濟支持的原因而完全或主要依靠他人的支援的人。
受養人在不同的法規之下有不同的意義,一般需指有一定的親屬關係。例如在稅務的條例中,父母、子女及傷殘受養人有免稅額。
被告人有三個銀行戶口,皆有存款餘額,每月入息報稱7萬6千元,有兩個財產,其一物業在半山區尚在建築之中,已支付700多萬現按金,但到完工之日要支付2千多萬元。
第二財產為價值4萬元的證券。被告人列出的每月支出高達10萬元,半山的物業已經有兩個按揭合計570多萬。
法庭拒絕了被告人的申請並需付訟費,法律的觀點如下﹕
(一) 法庭需要考慮7年多的分期付款還款期是否合理。法庭雖然被告知物業已經放盤,但被告人並無提議任何一筆過還錢的建議。
(二) 法庭有絕對的酌情權(absolute
discretion)去接受或拒絕一項還款建議。法庭需考慮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,法庭會謹記債權人有自由選擇不同的追債方法,包括申請債務人破產。
(三) 法庭只應在特殊情況下頒令分期付款,而且只有在債務人有償付能力(solvent)的情況下,並在相對短的期限下債項能全數償付。
(四) 被告人的財務情況顯示他無償付能力(insolvent),在這情況下,法庭難以理解為何原告人不應立刻追債,這會對原告人不公平。
(五) 在這情況下,被告人的申請(要求法院頒令分期付款)應予拒絕。
不知案件的後事如何,也許雙方能進一步協議,案件是近三年前判決,其間香港的物業升值近一倍,若能延期出售物業,被告人可算是不會有任何財務的問題。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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